校政发〔2017〕36号-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作者:bat365在线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10:25  

我院文件

校政发〔2017〕36号

     


关于印发

《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院

                      2017年7月20日


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切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以培养创意创新创业人才为核心,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为目标,以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为保障,全面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完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全面系统地建设校内外实践教育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原则

实践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其建设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要与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能够满足专业实践、创新创业学习、综合训练等教育教学的要求。

2.本着产教融合、互利互惠、义务分担的原则。基地建设既要完成学生培养的任务,也要发挥高校的优势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3.实践教育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两种,分别由学校单独或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包含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校内外实习基地等。

4.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通过整体规划、分步建设和不断完善,建立的满足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本要求的校内实践教育场所。

5.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结合创新创业教育、联合培养复合技术应用型人才需要及校地校企合作要求,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要建立一个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6.学校优先支持规模影响力较大、可接纳实践教育专业方向和人数较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

7.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是学校行为,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及协调,各学院具体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规划

   1.坚持校内外实践教育基地相结合,确立明确的建设目标,做好全面规划。

   2.校内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争取做到模拟工业、商业、社会、创新环境,成为综合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育基地,可借用已有资源或与优质社会资源形成合作关系完成基地建设。

3.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应相对稳定,加强实践学生管理工作,努力把实践与承担实践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生产科研任务,逐步形成稳定的产学研通道、校企合作模式,互利互惠。

   4.建立新的实践教育基地采取随报随审的办法,申报单位经调研论证后提交建设申请给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实践教学目的和内容,能满足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综合训练要求。

   2.具备师生所需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具有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3.具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4.企事业单位在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资源生态、创新创意等方面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5.相对稳定,原则上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10人以上学生开展各种实践创新活动。

6.有健全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

   四、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学院申请。学院依据建设原则和条件先期进行考察论证,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填《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提出建设申请。

2.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3.签定协议。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经学校批准建设后,由教务处与基地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实践教育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协议内容包括:基地类型与名称、双方合作目的、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单位组织机构、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及其它相关内容。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至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院(部)各执一份。

4.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我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名称。

   五、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保障措施

   1.实践教育基地由教务处直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其运行经费由学校拨款专项使用,其教学计划由相关学院和基地共同协商确定。

2.学校对新建和已建合格以上的实践教育基地给予适当建设经费支持,经费划拨到相关学院。

3.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按预算划拨,各院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顺利开展。

   六、实践教育基地的管理

1、实践教育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建立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学院的各类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活动、综合训练和教师进修,应先安排在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基地容量不能满足时,可考虑安排在其他单位进行,同时应筹建新基地。

   3.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践情况记载。

4.各基地要根据建设目标和规划,制定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5.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同时重视本单位青年教师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教师到实践教育基地进行锻炼,以提高教师的全面能力。

   七、实践教育基地的评估及奖励

   1.学校定期对已建成的实践教育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2.在学校实践教育基地评估中,评为优秀的基地,学院将给予奖励;评估为合格的基地,学院将继续支持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学院提出要求促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3.学校对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4.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教学评估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我院实习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

   


附件:

我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请表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基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校内联系人

接纳专业

年(次)接纳人数

实践教育

基地

基本

情况

教务处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学校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日期:              










注:如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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